“要不是当初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轻装上阵’、安心经营,企业后期发展也不会得到这么大的提升,检察机关切实为企服务值得点赞。”近日,铜仁市碧江区检察院对某新材料公司做案件回访,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深有感触地说。
检察官走在厂区里,看着厂区内新增购置多台技术先进的排污设备,工人们忙着加工作业,曾经按下“暂停键”的企业获得了“重启”。
2021年5月8日,因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某新材料公司原副总经理梁某某、厂长王某某、车间主任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至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时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对破裂的冷却水管做维修,导致含锰的冷却水污染河道触犯刑法,现在想来真是十分后悔。”三名涉案单位负责人员坐在检察官的对面,满脸愁苦。
2021年3月10日,某新材料公司高纯锰厂电解车间电解槽内6根冷却水管破裂,致使硫酸锰电解溶液混入冷却水,立即进入高纯锰厂冷却水池污染池水。厂长的汪某某和分管副总经理梁某某明知冷却水管断裂造成冷却池水受污染,却未立即采取对应有力措施处理受污染池水。
3月14日凌晨,车间值班员发现冷却水泵发生故障,为降低电解槽温度,车间主任陈某某让值班人员直接启动水泵,从灯塔河加大抽水量给冷却水池池水降温,抽水过程中超出了雷达液位计设定的最高上限值,导致含锰冷却水从水池池壁上的一个缺口溢出,溢出的含锰冷却水直接沿着外接管道流入灯塔河污染了河水。
经检测:冷却水池池水、外溢水的水样排放标准限值100倍以上,排水口灯塔河上游10米和下游30米水样未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因涉及公司制作经营,为确保案件准备定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指派业务骨干到案发现场开展提前介入工作,针对现场勘验笔录、抽样笔录、鉴定意见等方面提出详细的取证方向和证据要求。
经过后续调查取证,涉案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犯罪事实不存异议,但是是否将案件简单的“一诉了之”,却成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难题。一旦案件起诉,不仅相关涉案人员要面临刑事处罚,涉案企业也要被予以刑事评价,这极度影响到企业后续健康发展。
“决不能让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承办检察官将案件情况立刻向检察长进行了汇报,考虑到影响企业后续发展,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多次到涉案公司进行走访调查,仔细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后续整改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等问题,听取企业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通过实地走访,检察机关了解到,该企业系世界五百强某集团公司三级成员企业,系铜仁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省级“千企改造”重点企业,单位现在有职工230余人,拥有贵州省唯一一家锰资源高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先后荣获多个省级荣誉,对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在实地走访案发现场,仔细地了解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原因和后续已完成排污设备整改,已主动缴纳完毕生态修复金等因素后,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办案影响评估。考虑涉案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等因素,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该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拟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
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透明度和公正性。5月28日,该院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听证会,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及相关管委会、环保主管部门参加听证,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嫌疑犯、辩护人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都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后该院对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梁某某、汪某某、陈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企业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根据听证意见,该院向生态环保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涉案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案企业表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及时缴纳了相关罚金,“行刑”两法在企业环保治理上实现了有效衔接。
惩戒不是终点,排除隐患,让企业合规经营、步入快速地发展快车道才是检察办案的价值体现。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新材料公司做回访,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易发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带领企业全面整改、合法规范经营,企业也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逐项进行了整改。
7月22日,企业总经理赵某某将一面“服务大局保稳定,护航企业促发展”的锦旗亲手交到承办检察官的手上,“感谢检察机关能认真考虑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和事故的原因,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今后,公司一定会更看重和加强生态环保方面的内部管理和合规审查力度,主动承担企业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为社会服务!”赵某某向碧江区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表达了真挚的感谢。

